相關司法解釋正在積極研究制定!
5月15日,證監會發布了年度評選十大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是,王某某操縱市場被證監會罰沒5.7億元后,有投資者認為其因王某某操縱市場的行為受到投資虧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王某某賠償投資者損失約66萬元。
此外,5月15日,南京中院舉行“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現場發布多個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江蘇首例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據悉,前“私募一哥”徐翔勾連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操縱股價,被判賠償股民損失。
“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研究制定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證監會副主席陳華平在2025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表示。
最高法與證監會近日發布的《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及:“對民事領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賠償責任等僅有法律原則規定、確需制定司法解釋的,抓緊制定司法解釋。”
據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市場健康穩定運行,這些案例的落地,對于推動操縱市場民事責任落實,豐富操縱市場司法實踐,推動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操縱市場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約66萬元
證監會發布的案例顯示,王某某控制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操縱8只股票,行政罰沒金額高達5.7億元。此后,8名投資者認為其因王某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受到投資虧損,故訴至福州中院要求王某某承擔損失賠償責任。2023年9月18日起,投服中心分批支持投資者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委托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簡稱中證法律服務中心)進行損失測算。2024年5月21日,本案獲一審勝訴判決,判決完全采納中證法律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測算意見,投資者全部勝訴,判賠約66萬元。
本案標志著全國首單操縱市場領域“支持訴訟+損失測算”案件落地,也是首單法院根據投保機構損失測算意見作出判決的操縱市場案件。
前“私募一哥”操縱市場被判賠償
南京中院發布的案例中,有一起是江蘇首例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案。據悉,前“私募一哥”徐翔勾連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操縱股價,被判賠償股民損失。
公開報道顯示,時任文峰股份董事長徐某某(非徐翔)欲減持其間接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與徐翔多次合謀,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間,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并接盤徐某某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某某則控制文峰股份發布股權轉讓、“高送轉”等信息予以配合,共同拉升股價實現高位減持套現。
2017年,刑事生效判決認定徐翔、徐某某犯操縱證券市場罪。上述事件發生后,受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影響的投資者群體向南京中院起訴,主張徐翔、徐某某以及文峰股份就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徐翔、徐某某互相配合操縱文峰股份股價,共同實施了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應對投資者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文峰股份受徐某某控制、指使,發布利好消息,造成投資者損失,對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發生具有過錯。南京中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1民初2281號民事判決,判令徐翔、徐某某賠償投資者損失,文峰股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峰股份向投資者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徐翔、徐某某追償。
一審宣判后,徐某某、文峰股份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對于徐翔、徐某某的責任認定正確,文峰股份的行為客觀上為徐翔、徐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提供幫助,應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便文峰股份系被實際控制人控制、驅動實施不當信息披露行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內控機制失靈,對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前述責任主體相互之間能否追償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據此,江蘇高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蘇民終1446號民事判決,判令徐翔、徐某某、文峰股份連帶向投資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南京中院表示,本案是江蘇省首例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責任糾紛,且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該案判決引導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為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最大程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高質量的范例。
責編:楊喻程
排版:王璐璐
校對: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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