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居間人違規代客理財造成虧損,交易者如何維權?如何認定違規期貨公司與居間人的責任?交易者期貨賬戶需要強平,為了更好地保護交易者權益,期貨公司應如何操作?
在第七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來臨之際,北京金融法院聚焦上述兩大熱點話題,發布了兩起期貨交易糾紛典型案例,從平衡市場效率與公平、督促機構履職盡責、引導交易者理性參與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厘清期貨公司、居間人責任邊界,警示代客理財風險
據北京金融法院披露,2019年2月,某期貨居間人與某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最終促成某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2019年6月,該期貨居間人與交易者張某(化名)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約定張某將期貨賬戶密碼提供給居間人操作,并承諾賬戶利潤超過10萬元后按超出部分100%計提傭金,同時保證資金賬戶最大回撤不超過本金。為擔保協議履行,張某支付了24000元保證金。
隨后,張某在該居間人協助下在某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通過自助回訪、視頻驗證等流程完成開戶,并在特別風險提示、開戶手續費標準收取表等文件上簽字確認。不過,張某在回訪問卷中明確否認將賬戶委托他人操作。
在賬戶開立后,張某入金60萬元,并在協議期兩個月內發生數次交易,最終虧損2萬余元,產生手續費高達15萬元,賬戶權益僅剩0.32元。張某認為期貨居間人及期貨公司存在共同侵權行為,遂提起訴訟要求該居間人賠償其期貨賬戶損失及手續費,要求某期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從案件審理細節看,其中幾個關鍵事實為:一是居間人實際掌握了張某的賬戶操作權,進行了頻繁交易;二是張某雖在開戶文件中聲稱自主操作,但實際完全委托居間人管理;三是期貨公司完整履行了開戶審核、風險提示等義務;四是監管部門經過調查未發現期貨公司在居間人管理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經審理,北京金融法院對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因果關系進行了認定。
首先,某期貨居間人受某期貨公司委托,為某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應當恪守職業行為規范,不應從事代客操作、承諾損益分擔等行為。但某期貨居間人在為張某推介期貨交易經紀服務的過程中違反了其負有的義務,對張某損失具有過錯。
其次,張某對于期貨交易的風險應知且明知,其在開戶文件及回訪錄音中多次表示由自己本人操作期貨交易賬戶。在知悉期貨公司人員及居間人代客理財被禁止且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然將自己名下的期貨賬戶委托某期貨居間人進行操作,張某對于損失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最后,關于某期貨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某期貨公司提供了開立期貨賬戶時簽訂的系列文件、身份驗證、風險測評等證據,證明履行了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期貨交易中交易者的風險責任、各方在期貨交易中過錯程度及對于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某期貨居間人對張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對張某要求某期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悉,中期協日前發布了期貨居間人新規,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新規強化了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責任。期貨居間人新規對后續法院裁決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北京金融法院審二庭法官郝笛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期協的相關自律規則屬于行業自律規范,在裁判時不能直接援引作為裁判的依據。但是期貨行業自律規范對期貨居間人的行為、義務等進行了界定,反映了行業內對居間人行為的一般要求以及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管理責任的慣常要求。
記者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期貨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等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
“期貨居間人雖然是獨立于期貨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但二者責任并非完全隔離。”郝笛告訴記者,如果期貨公司已經充分履行管理義務,投資人的損失與期貨公司無關,則期貨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經過監管機關調查、法院事實查明期貨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要求充分履行管理責任,導致因居間人行為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上述規范的內容和要求可以在案件審理中作為認定期貨公司過錯的參考尺度。法院將根據個案證據,考慮期貨公司是否有過錯、過錯程度、與投資人損失的因果關系等進行綜合認定。
郝笛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后續將通過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作用,支持行業自律規則指引,引導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規范超量平倉行為,防范機構風控失當
2022年3月4日(周五)收盤后,交易者李某的期貨賬戶風險度達到110.51%,觸發了某期貨公司的風險控制線。隨后,李某便收到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和來自期貨公司的通知短信,提示賬戶可用資金已不足。
為進一步提示交易者,3月7日(周一)開市前,期貨公司于8時27分嘗試電話聯系李某未果;隨后在9時02分市場開盤后,期貨公司開始對李某持有的多手賣方合約實施強行平倉;9時05分,期貨公司再次發送短信告知強平情況;9時13分,李某致電某期貨公司,要求將掛單撤銷并保留到下午,不過該期貨公司要求李某盡快入金,故未予同意。最終期貨公司平倉成交,造成李某虧損。
期貨公司通過強平操作造成李某虧損是否應擔責?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截至某期貨公司首次委托強平時,李某完全有操作的可能和時間選擇自行委托強行平倉或追加保證金。因此,法院認定某期貨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李某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也給予了李某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的合理時間。
不過,期貨公司存在超量平倉情形,其在實施強行平倉的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了交易者的實際損失。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按照某期貨公司第一次實施強行平倉時某期貨合約的實時價格以及公司保證金收取標準計算,應平倉19手可致交易所可用資金為正,即9手存在超量平倉的情形。某期貨公司對其實施超額強行平倉存在過錯,造成了李某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據了解,強行平倉是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的,當客戶賬戶保證金不足且未按要求追加,客戶也未自行平倉的前提下,期貨公司為控制風險對客戶現有持倉采取方向相反的持倉從而結清客戶持倉的行為。
對于期貨公司在進行強行平倉時出現的超量平倉情況,北京金融法院審二庭法官周易告訴記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從法律關系上看,期貨公司超額平倉造成客戶的損失是一種侵權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我國采取的是損失填平原則,期貨公司對客戶的損失應以實際損失為限,即因期貨公司的超量清倉給交易者造成了多少損失,就需要賠付多少。
關于如何計算相關賠償,周易表示,結合實際來看,期貨市場行情瞬息萬變,期貨公司出現超量平倉的原因往往也較為復雜且多變,因此在具體計算過程中,需要再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平倉時間點來進行具體核算。
北京金融法院還特別提示,對客戶而言,強行平倉是其期貨交易虧損到一定程度后由期貨公司對客戶采取的最為嚴厲的風險控制措施,因此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權的行使會對客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期貨公司在采取強行平倉措施時應以專業的技能、勤勉盡責的態度審慎適用,以盡力維護客戶利益。